Contact us


        学院办公室:58908536

    学生工作办公室:58909422

              58909423

研究生工作办公室:58908212

MBA教育中心:58908589(招生咨询)

       EEP教育中心:58902822

商学院法商管理系公司法修订研讨会暨《新公司法修订导读与条文对照》读书会顺利举行

2024-04-23  Clicks:

2024年4月18日下午,商学院法商管理系于教学图书综合楼814会议室召开公司法修订研讨会暨《新公司法修订导读与条文对照》读书会(总第20期)。本次研讨会围绕新公司法修订中的热点问题展开,由澳门MGM集团4858网址法商管理专业王心撰、刘雨辰和李夏三位同学进行了专题汇报,孟令星老师、唱小溪老师、刘彪老师进行了点评,法商管理系其他研究生共同参加了研讨。

图1 法商管理系研究生进行专题汇报

王心撰以“对公司组织机构的具体修改”为主题发表自己的读书感悟。王心撰从新《公司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以及第七十条出发,分析了允许设立一人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职工代表、允许不设监事会以及董事辞任四个角度的《新公司法》对公司组织机构的具体修改。刘彪老师从允许设立一人股份公司角度提出一人指一个主体的意思,不一定指一个自然人,并由此条法条拓展到新《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提到一人股份公司与非一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董事会签章的特殊性。孟令星老师从立法意义上来解释,认为此条在立法语义上更为严谨,之前《公司法》中的股东从语义上理解只是法人或者自然人,现在例如有限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商等也可以作为股东,扩大了“一人”的范围。唱小溪老师就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职工代表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认为此条在公司内部治理里加入员工,加大了员工的影响。

刘雨辰就“董事高管责任——细化多种情形下对不同对象的赔偿责任”为题展示了读书报告。刘雨辰从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以及第一百九十三条出发,从董事高管的三种责任出发,分析了董事高管在资本维持时的责任、对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董事责任保险。唱小溪老师提出了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提出实缴期限改变之后之前已注册的公司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在场师生就此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

李夏就“破解股东不出资的困境——基于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的股东失权制度”主题针对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进行分析。李夏从第五十二条的法律生成、股东除名制度和争议问题及解读三个层面进行了具体阐述。孟令星老师就董事未履行义务的责任的类型提出了疑问。最后根据股东失权制度和股东除名制度进行总结,认为股东失权制度在实践中出现概率比较低,因为公司存续时间非常短,而全面认缴制情况下认缴时间太长,公司偿债不能,股东加速到期,由于要保障债权人利益,所以股东除名也是不现实的。

图2 读书报告研究生与指导教师合影

会议最后,参与了新《公司法》修订工作的刘彪老师让同学们重点关注新《公司法》中的法定代表人除名等新的制度,他建议将修订的内容与《法商管理》《公司治理》等学习结合起来,希望同学们将此次会议中的收获运用到科研工作中去。至此,法商管理系公司法修订研讨会暨《新公司法修订导读与条文对照》读书会圆满结束。

 

图/陈希洁

文/刘雨辰

审稿/许恒

审核/徐庆

上一条:商学院工商管理系、工商管理党支部联合举办第二十五期青年学术交流研讨会
下一条:商学院产业经济系“新质生产力:中国经济发展新动能”学术讲座圆满举办

Close